據報載,勞工下班後接到公司的電話、電子信件或line,都算是工作時間,公司依法須給付加班費?另據報載,遊覽車司機手握方向盤的時間才是工作時間,其餘時間不算工作時間?如此,工作時間到底如何認定?
案例事實
【案例A】假日用LINE派工 判付加班費(蘋果日報,2017/03/12,【唐鎮宇、突發中心、財經中心╱連線報導】)
新北市一電子業勞工假日常接到僱主用LINE傳訊交付工作,遭解僱後索討加班費引發勞資爭議,新北市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對話紀錄認定該勞工有加班事實,每則訊息至少算1分鐘加班,判僱主須付2598元,為國內首例勞工以LINE對話紀錄申請加班費成功案例。
【案例B】手握方向盤10小時才算工時!網友怒 司機怨:等於穿紅衣(2017-02-15,東森新聞)
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13日晚間遊覽車在國道5號翻覆造成33死,所有的矛頭都指向司機疲勞駕駛釀禍,如今司機女兒跳出來替父親抱屈「從過年上班到昨天(13日)」。另也有遊覽車司機透露,法規規定,司機一天工時不能超過10小時,但手要握著方向盤才能算。對此公路總局局長陳彥伯在受訪時表示「只要駕駛中間有休息時間,雖行程長達14小時,連續握方向盤時間沒有超過10小時,仍符合工時法規規定。」
律師解析
一、實務上很常看到勞資雙方就特定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發生爭執。針對LINE的爭議案例,是否每一則訊息之發送,均應納入工作時間?針對遊覽車司機爭議而言,是否真的手握方向盤,才是工作時間
,這些爭議都應該回到法院及主管機關的認定,方為正辦。
二、勞動部曾發布函釋說明,符合下列要件時,方屬工作時間(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
(一)勞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
在這段時間內,雇主可以命令勞工工作,如果勞工無正當理由不遵從,則雇主可以對勞工進行懲戒。 (二)勞工在雇主之設施或是指定之場所:
勞工在特定場所進行工作。
(三)勞工有提供勞務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
在這段時間幫雇主工作,或是雖然暫時沒有工作,但隨時可能會進入工作狀態的等待時間。
但需要注意的是特定場所的標準,在實務上並非絕對的認定標準。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民事判決就未採這個標準(按:勞動法上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從事業務或提供勞務之時間。),所以判斷重點應該是雇主的指揮監督及提供勞務兩者,多數案例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時,就是工作時間。
三、以上面的標準來檢視我們今天提到的line爭議案及遊覽車司機案:
(一) LINE爭議案
此類案件,以前開三個標準來說,不會去討論是否在特定場所,因為接到訊息的時候,通常都不是在公司或是指定場所。也很少去討論雇主指揮監督,因為大部分的勞工就算在下班時間,還是會去閱讀工作群組的訊息,所以重點就會落在「是否有提供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的判斷標準。
很多勞工提出此類申訴,最後通常會被認定是「檢討當日工作」或「交代隔天工作」,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工往往沒有即時配合工作的必要。也就是如果雇主是提醒或告知勞工於工作時間應該進行的工作,就通常不會被認為是工作時間。反之則否。換句話說,就是雇主在LINE中須表示勞工應在時間限制內完成工作,勞工也要在時間內完成工作成果交給雇主,此段進行工作的時間才是屬於工作時間。
(二)遊覽車司機案
遊覽車司機除了手握方向盤屬工作時間外,如熱車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處理旅客或旅行業者偶發需求等時間,亦屬工作時間。因為該等時間多數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所謂雇主提供勞務的時間。
律師建議
工作時間的認定是勞動法實務上最多爭議的部分,除超時會有罰鍰之懲處外,也往往會連動到工資或過勞等議題,雇主雙方不可不慎。為消弭此類爭議,雇主可按照工作內容的特性,酌參上開三者標準,向勞工進行說明工作時間認定之標準,減少爭議發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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