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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四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這次來聊聊「調動」吧!順便說一下最近很夯的勞動事件法,對於調動的規定。

在勞動實務上,我們很常會聽到:「因為公司業務的關係,所以你的工作地點從台北換成屏東。」;又或者會聽到:「嘿,你的表現不好,所以下個月開始,你的職位從XX職位降成XX。」;也有可能聽到:「恩,你違反公司的規定,所以明天開始,你的職位從○○降成○○。」。問題是,公司到底有沒有調動勞工的權利?調動有沒有什麼限制?違反限制的話,勞工可以有什麼救濟方式?這些救濟方式會很久嗎?


爭議案例:

案例A】蘋果電子報,2018/11/19(黃哲民/台北報導)

藥師高美華前年在台北市立關渡醫院擔任藥劑科主任時,因被投訴領導統御欠佳、向業務往來藥商便宜買藥等不當舉措,被醫院降職減薪,高女主張院方片面更動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告要求復職並索賠,一審判高女敗訴,但高院認定院方對高女的懲處存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今逆轉改判院方應恢復高女的職務,且應一次給付17萬餘元薪資差額及到復職止每月1.5萬餘元的薪資差額,全案確定。

【案例B】中國時報,2014年08月28日(陳俊雄/新北報導)

月薪14萬元的某銀行陳姓業務開發副總裁,遭銀行以「工作表現不佳」降職減薪6萬7410元,勞工局、勞動部雖裁定銀行違反勞基法,該付剩下薪資;但新北地院以資方懲罰性的降職減薪處分並無不當,逆轉判決銀行勝訴。新北市勞工局獲悉表示,將研究是否上訴。

新北地院指出,銀行提供工作性質相近,且無需證照資格的較低職缺讓陳女轉任,符合「工作表現不佳之處理」相關規定;且銀行行使懲戒權的調職處分,與一般調職處分不同,並不適用調職原則

律師解析:

一、 調動的規範

公司在調動勞工的時候,並不是可以任意、毫無限制地調動,在勞動法律實務上,調動會受到調動五原則跟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拘束:

(一)調動五原則【內政部74年9月5日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二)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三)簡單地說,公司要調動勞工的時候,要有正當的動機(企業經營上的必須),不可以惡搞勞工,要考量勞工的家庭生活,而且調動的工作必須是勞工可以勝任的,勞動條件也要維持(工資、工時跟其他福利都不能變差),新工作地點太遠的話,公司要提供協助。只要違反任一項,公司的調動就可能是違法的。

二、 調動類型

有趣的是,如果勞工犯錯、或是表現很差,在調動上,也要遵守上面的規範,似乎太強人所難,所以在法院實務上,這些規範,針對調動的原因、類型,將有所調整:

(一)一般性調動

1.定義:公司沒有經營困難,勞工也沒有表現不佳、犯錯,公司此情形對勞工所進行的調動。

2.適用:適用調動五原則及勞基法第10-1條。

(二)迴避資遣型調動

1.定義:有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情形時,公司為了避免資遣,所進行的調動。

2.適用:調動五原則及勞基法第10-1條,在適用上稍微放寬,比如公司可以調降勞工的薪水或職位。【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三)懲戒型調動

1.定義:勞工有犯錯,公司對於犯錯勞工進行懲罰,所進行的調動。

2.適用:調動五原則及勞基法第10-1條,在適用上更加放寬,可以相當程度的降低勞動條件。【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

三、 勞工的救濟方式

好啦,那如果真的遇到公司惡搞勞工,任意調動勞工的工作,那麼勞工應該怎麼辦呢?一般來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勞工不幹了,一種是勞工想繼續做,但是想回去原來的工作。這樣就會產生兩種救濟管道:

(一) 被迫資遣【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83號判決】

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令時,勞工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 請求回復原職位【高雄高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判決】

向法院提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公司的調動違法,判准回復原本的工作。

四、 勞動事件法的特殊規範

(一)如果選擇回復原職位的訴訟,但是在官司還沒有結束之前,那勞工到底要不要先聽公司的話,先去擔任新的職位?

(二)在以前來說,勞工如果不遵守公司的調動,往往就會面臨公司用勞工連續三天曠職,開除勞工。所以勞工通常要先過去擔任新的職位,等到勝訴後,才可以返回原本的職位。

(三)但是在勞動事件法通過後,按第50條的規定,勞工可以請求法院在勝訴前,准許勞工先回到原本的工作,以保障勞工。

律師建議:

一、 調動這件事,說實話,就算違反調動相關規範,但只要公司、勞工說好了,基本上也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但實際情上,這種事情往往喬不好,那麼就會有法律介入的空間了。而在喬不攏的情況下,公司更是要注意調動的相關規範,不然就有敗訴的風險。

二、 另外,在勞動事件法通過後,公司在調動上,更要注意,否則法院很容易裁定勞工可以先回到原來的工作,那麼可能會形成「公司調不了勞工」的情況,會嚴重衝擊公司的管理。

三、 最後,針對勞動事件法的各項規定,本事務所在台北及桃園舉辦了兩場免費講座來說明,希望可以透過講座,讓大家更瞭解勞動事件法的內容與影響,相關資訊寫在下面的海報,歡迎104的朋友們,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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