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發生勞工因經濟狀況不好或是不想被雇主從薪資中扣減保費,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向雇主表明無須為其投保勞保,並簽立切結書載明:「本人同意雇主無須為本人投保勞保,本人亦承諾放棄不向雇主追償」,或者載明「補償xxx元」讓員工在職業工會自行投保,此時,雇主是否即可免除投保義務?又,勞工可否執此事由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律師解析
壹、茲先提供幾則判決如下:
貳、給公司之建議:
一、從上開實務判決可知,無論係民事法院亦或行政法院,皆認為勞保為社會保險、強制保險,故縱使雇主與勞工雙方都同意無須加保勞保,甚至勞工還主動出具切結書表明「同意雇主不為加保,並放棄事後追償之權利」,惟此等約定因已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即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依民法第71條前段之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將會被認定該約定係屬無效。
二、而雇主未為投保勞保之情況下,將可能面臨以下之法律責任:
(一)行政法上之責任:
自僱用勞工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四倍罰鍰。(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前段)
(二)民事法上之責任:
1.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與雇主間之雇傭關係,並要求給付資遣費。
2.於資遣之情況下(無論是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因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故勞工將可能無法領取失業給付,此時,勞工可向雇主請求無法領得前開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
3.勞工於受雇期間,因執行職務而有受傷、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發生時,因未投保而無法請領之職災補償(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等),將全部由雇主負擔之。
三、實務常發生之情況是勞工積欠卡債,故為免被債權人追償,常會要求雇主不要為其投保勞保,以躲避債務,而遇此情形之雇主,多半是缺工之行業,也常找不到人手之情況下,即會與勞工簽署切結書,但此切結書會構成無效,已如上述。更甚者,勞工於數年後,因與雇主處不好,即回過頭來,向雇主要求上開賠償,並向勞保局檢舉,此時,雇主確實只能「啞巴吃黃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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