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很常會聽到公司跟員工說:「你明天不用來了!工資跟資遣費清一清!」;又或者會聽到說:「你做錯事,所以公司要解僱你,而且公司不會給資遣費!」。究竟雇主這樣的做法跟說法,在法律實務上,是對的嗎?如果有問題,風險是什麼?
爭議事實:
A在B公司工作,B公司是小公司,A每天都要處理公司的大小事以外,還要幫老闆處理各種臨時交辦的事務。某天,老闆請A去接送客戶,結果A在路上發生車禍,沒有接到客戶,回到公司後,老闆氣炸了,跟A說他讓公司損失重大,所以要開除他,也不給他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律師分析:
一、勞動契約終止態樣
勞動契約按照終止權發動人的不同,可以分成雙方協議終止及單方終止,我們表列如下:
(一)雙方協議終止
1. 協議終止:勞雇雙方談好離職條件,雇主好好地請勞工離開。
2. 協議資遣:勞雇雙方談好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作為終止作為終止由,來終止勞動契約,資方要按雙方講好的金額給付資遣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3. 協議退休:雙方談好看是要優惠退休,還是要用勞基法第53條來退休。
(二)單方終止
1. 勞方:
(1) 自請離職:勞方可以隨時自請離職,但如果自請離職,雙方勞動契約不在了,勞工以後就不能跟雇主要資遣費等等權利了。
(2) 被迫離職:雇主如果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勞工就可以跟雇主說不幹了,同時請求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等。
2. 資方:
我國目前對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採法定終止事由,也就是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者第12條的情況,雇主才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如果沒有這些情況,是不能終止的喔(最高法院 90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
(1) 資遣:必須具有勞基法第11條各款規定的情況,比如勞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等,雇主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而且要注意預告期間、謀職假、資遣通報跟資遣費等問題。
(2) 懲戒性解僱:必須具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雇主才可以解僱勞工。
(3) 舉證、禁止解僱規定及最後手段性:
a. 有沒有法定終止事由的發生,必須由雇主來證明。
b. 雇主有沒有違反禁止解僱的規定,比如職災勞工醫療期間不可以解僱等。
c. 法院同時會檢視解僱的處分是不是太重了,雇主有沒有利用其他手段來改善勞工的情況。
d. 如果雇主無法證明有終止事由,又或違反禁止解僱規定,又或一下子就終止勞動契約了,那麼雇主的終止,很可能就是違法的。
二、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的風險
如果雇主無法舉證有法定事由的情況,或者違反禁止解僱規定,或者違反最後手段性等,那麼雇主有相當高的機會會敗訴,敗訴對於雇主可能產生的風險,主要可以分成下列幾點:
(一) 勞工回任
雇主敗訴確定時,代表雇主的終止行為無效,勞工可以回到公司繼續任職,雇主必須讓勞工回來上班。
(二) 給付訴訟期間工資
雇主敗訴確定時,除了讓勞工回來以外,按照民法第487條規定,在訴訟這段期間,縱然勞工沒有為雇主提供勞務,雇主仍然要給付工資給勞工。但是,雇主可以主張扣除勞工在這段期間的工作所得。
(三) 相關損害賠償
雇主敗訴確定時,這段時間因為沒有幫勞工保勞保,有可能會衍生最後勞保給付短少等問題,這時候勞工也要求雇主負責。
三、勞動事件法的影響
勞動事件法通過的影響,有很多,但是最重要的,或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翻成白話文來說,在官司還沒有打完的時候,勞工就可以先向雇主拿錢或回來公司了:
(一)勞動事件法第48條:「勞工所提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造成其生計上之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二)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三)按照上面兩個條文來說,具備訴訟造成勞工生計困難的條件時,勞工就可以請公司先給勞工一定的工資給付;勞工有可能會贏,而且繼續僱用不會很困難的話,勞工可以先回到公司工作。
(四)可能衍生的問題在於,如果勞工最後敗訴的話,雇主為了請求勞工返還之前給付的錢,會再對勞工起訴,造成雙方訴訟的浮濫;另外,勞工如果沒有錢返還的時候,雇主可能會有無法拿回來的風險。
律師建議:
勞動契約的終止具有爭議時,對勞雇雙方來說,將產生非常多不確定的風險與損害,其實在勞雇雙方要分手的時候,建議可以先穩住氣,坐下來談談,避免後續風險的發生,如果真的不行,那就要確認離職的原因及流程,以避免後續爭議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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