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
據2021年6月底的新聞報導,某知名電子廠2020年2月間招募員工,陳姓女子主張自己面試完就被錄取,人資還要求她盡速確認可到職日期,陳女面試完隔日便向原公司請辭,結果過了兩個禮拜後,人資突然又通知陳女原本的職缺已錄取他人,並安排另一個薪資較低的職缺給陳女,陳女拒絕後,認為該電子廠錄取後卻毀約,造成自己從原公司辭職後,又要重新找工作,所以向法院起訴求償17萬多元,法院則判准5千多元。這個案例的關鍵爭議點就在於,到底勞資雙方間是不是已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二、解說
(一)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二)本案例判決解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49號判決參照)
1. 現行民法或勞基法都沒有規定勞動契約一定要簽署書面合約,所以依照上述民法第153條、第482條的規定,法院就會認為,只要公司和求職者雙方對於工作薪資、內容、雇用時間皆達成合意,則無論口頭或書面約定都可以視為勞動契約已經成立。
2.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法院也了解,在許多公司業界慣例(尤其是電子產業公司),會以書面offer作為正式錄取通知(記載職稱、工資等勞動條件),並視為正式要約,待求職者承諾後(回覆或就任),雙方才成立勞動契約。但依照前述說明,如果於公司發offer前,勞資間已經就工作薪資、內容、時間皆已達成合意,勞動契約自應認定已經於發出offer前成立。
3. 以本案事實來說,從人資事後電話向陳女提到,公司於面試當日,已經當場告知陳女「比較明確跟正向的告知您希望您可以加入」、就陳女希望薪資「35,000元至40,000元」部分,公司也表示「ok」,且公司並無法證明曾於應徵過程中告知陳女「是否錄取將以書面offer」為準,反而告知陳女面試完之後儘速與原公司確認並回覆可到職日期,陳女也當下表示將於隔日向原公司辭職,並於翌日Email回覆確定報到日期。
4. 所以,法院就認定,勞資雙方就本件勞動契約的要約承諾已經合意,契約已經成立,至於事後核薪流程、發offer,只是業界作業慣例而已,並不影響契約成立。
三、結論
於求職者應徵工作的過程中,通常可能有好幾個階段的過程,包括勞工提出書面履歷、雙方進行面試、公司發錄取通知、勞工回覆同意錄取、勞工實際報到等,對於雙方間勞動契約在哪個階段成立,法院會視個案情形的不同,去依法做出認定,本次提供的案例,就是法院認為雙方面試談完就已經成立勞動契約。為免勞資間事後認知不同,產生糾紛,建議企業於招募員工過程中,應充分向求職者說明錄取方式,如已正式發出錄取通知,亦不宜單方反悔或變更,而應儘量採良善溝通之方式解決。【文/李柏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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