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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雇主可否安裝軟體監看員工之公用電腦?



結論:

  雇主若要監看員工之公務電腦,建議確認監看範圍僅限於公務內容,而避免涉及其他非公務內容,且該監看行為也宜明確告知員工並取得其同意,以降低觸法風險。



說明:

員工通常多由雇主配發公用電腦工作。實務上曾發生雇主為了要確保員工於公務目的內使用,因此監看員工之公務電腦或是電子郵件,進一步遭員工反彈,主張侵害隱私權。雇主此種做法是否有違法的風險呢?


首先,我國法令並未明文禁止雇主監看員工之公務電子郵件,因此,該監看行為不一定會直接導出違法的結論。過去曾有法院判決指出:公司監看郵件或電腦之行為是否侵害員工隱私權等權利,應視員工是否能對其在公司中電子郵件通訊之隱私有合理期待。若公司對於員工電子郵件之監看政策有明確宣示,或是員工有簽署同意監看之同意書,則員工對於自身電子郵件隱私即無合理期待可言,此時雇主的監看行為即不會違法(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又,雇主的監看行為如果符合手段相當性,也可以構成免於違法的事由。例如:公司並非漫無目的地全面監視電子郵件,而是當系統顯示有電子郵件傳送異常、過量、傳送至可疑之信箱時,才主動採取臨時性稽核措施,此種監看行為即未過當,而無違法之風險(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另一方面,如果雇主的監看行為,有可能涉及員工與公務毫無關聯的隱私,此種情形即可能違法。實務上即曾有案例,是雇主於員工電腦安裝側錄軟體,可以側錄該電腦的所有活動紀錄,而員工以通訊軟體與他人進行私人對話時,該對話內容也被側錄,法院因而認為雇主該側錄行為,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之違法監察通訊罪(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刑事判決)。

綜上,雇主若要監看員工之公務電腦,建議確認監看範圍僅限於公務內容(例如:公務信箱之郵件、公務文件),而避免涉及其他非公務內容(例如通訊軟體、社群軟體),具體來說,建議採取針對特定資訊之監控行為,而非毫無限制之側錄行為。再者,該監看行為也宜明確告知員工並取得其同意,以降低觸法風險。



文/李佑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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