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結論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訂定了「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肯認勞工有所謂的「離線權」。也就是說,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雇主不能因此即認為勞工違規或施予任何不利益對待。
二、說明
現代社會中通訊軟體使用普及,因此像是Line之類的通訊軟體,也成為勞資雙方溝通業務的工具。又前陣子因為疫情關係,許多企業改以遠端、居家上班,在勞雇雙方無法直接面對面接觸之下,用Line來溝通業務,也變得越來越普遍。這樣的趨勢下,常常聽到員工抱怨:「遠端工作雖然不用進辦公室,但是雇主隨時隨地都可以用Line傳訊息,整體來說並沒有比較輕鬆。」因此,雇主得否隨時傳Line給員工聯繫工作內容,也成為新興的勞動爭議。
為此,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訂定了「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揭示了雇主針對居家工作勞工應採取的數項措施,並自11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可參臺北市勞動局網站:https://bola.gov.taipei/cp.aspx?n=ECD43AA057E9D8B2)。其中一項即為「尊重勞工離線權益」,肯認勞工有所謂的「離線權」。具體來說,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雇主不能因此即認為勞工違反工作守則,或是施予任何不利益對待。相對的,如果雇主真要於下班後傳訊息給勞工,該指導原則也要求雇主必須另外備註「毋須立即回覆或處理」的文字,確保勞工不會因為該訊息而必須立即加班。臺北市勞動局為此還進一步制定了「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自主檢核評分表」,使雇主可以藉由逐項檢核,確保上開離線權的落實。
其實,勞工離線權的保障,就是確保勞工下班後的休息時間,不會因為雇主傳訊息而變成工作時間。這又必須回歸到「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定義:所謂「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所謂「休息時間」,則是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因此就意義上來說,休息時間與工作時間應為互斥的二個概念,也就是說,勞工於休息時間內,身心必須是要完全從工作中解放的。依循這個概念,如果雇主於下班後送訊息,讓勞工有立即回覆的壓力,甚至是必須立刻進行臨時性的加班,這些都會妨害勞工「身心從工作中完全解放」,在這些情形,雇主於下班後傳送訊息,就可能會使勞工原本的休息時間變成工作時間,進一步使雇主產生加班費的给付義務。
依據上開說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也明訂:如果雇主下班後傳訊給勞工,是要通知勞工有緊急突發事務必須立即處理,此時就構成加班,必須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予加班費或補假。
由上可知,雇主可否於下班時間用傳訊息給勞工?勞工是否有拒絕接收或回覆的權利?背後實際上都涉及「工作時間」的認定,也就是勞工原本的休息時間,會不會因此即變成工作時間?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所訂定的上開指導原則,雖然只是行政指導而非有強制拘束力的法律,但是,如果雇主沒有依該指導原則確保勞工的離線權,即會衍生加班的爭議,以及後續積欠加班費的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因此,對於主管機關以及法院後續如何運用該指導原則,仍宜持續留意關注。
文/李佑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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