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
公司規定員工請特別休假必須至遲前一天提出,但有員工因臨時有事,於上班當天凌晨才緊急發信請休特別休假,公司就以員工臨時請假未遵守請假期限為由,不予准假。公司不准假合法嗎?會不會受開罰呢?
二、解說
(一)相關法條:
1.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2. 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34條至第41條……規定。」
3. 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二)有雇主以勞工未遵守請假期限為由,不准勞工請休特別休假,受主管機關裁罰後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後,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11號判決指出:「勞資雙方如協商約定於一定合理範圍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期日,雖無不可,惟勞工如未依約於一定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雇主亦僅限於有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定事項得與勞工協商調整外,餘仍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所以,就算雇主有規定勞工應事前提出特別休假,但勞工違反規定臨時提出特別休假,法院認為雇主頂多於符合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謂「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下,可以與勞工協商調整而已,但雇主仍然無權拒絕准假。
(三)只是,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11號判決也提醒,勞工在出勤前幾個小時才提出請休特別休假,可能有違反民法第148條,構成權利濫用的可能,但這就需要依個案事實深入判斷,難以一概而論了。
三、結論
依上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法院雖可以接受公司內有關特別休假請假期限的規定,但就算勞工違反請假期限的規定,如果經嘗試協商後,勞工仍堅持請休,建議雇主仍應給假,以免因拒絕准假而受罰。
文/李柏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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