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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什麼!?原來我都搞錯了(特休篇1)


一、案例

小明回想到當年剛入職時,努力工作、兢兢業業,每個月都全勤。經過半年後,終於拿到特別休假3天,小明當時認為只要再過半年,又會有新的7天特休,這樣就可以一次請10天去歐洲旅遊,所以小明一直不敢使用特休假。殊不知,當小明工作1年後,主管卻跟他說:「恭喜小明,特休假再多4天!」,此言一出,令小明甚為震驚,難道過去的認知都錯了嗎?


二、問題:

勞動基準法在經歷兩次關於工作時間的修法後,除了對於國內勞工的勞動權益有許多影響外,也對事業單位有諸多衝擊。其中,關於特別休假部分,就是一例,除了改變過往特休假之排定外,對於遞延、結算未休工資部分,亦是該次修法的重點。甚至,在休假日數上也有所調整,作為勞工的小確幸之一,莫過於工作6個月後即取得3日特別休假一事,但實務上卻因此產生爭議。


三、解說:

(一)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在105年11月16日修法前,原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三)兩相對照之下可知,在105年勞基法修法前,勞工在同一工作服務滿1年才有7日特別休假,但修法後,新增勞工在同一工作服務滿6個月以上,就可以享有3日特別休假,服務滿1年以上一樣有7日特別休假。

(四)但實務上卻有許多事業單位誤會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3日特休含在同條項第2款規定的7日特休假內,換言之,就是誤會1年的7日特休假在半年到之後提早先給3日特休,形成如小明案例一般的窘境。

(五)如從法律文義解釋,條文明確寫「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是各自獨立的要件,並沒有日數內含的問題,也就是只要勞工服務滿6個月以上(包含6個月),就會先拿到3天特休;服務滿1年以上(包含1年),就會新拿到7天特休,不會有小明本次遭遇的情形。


四、結論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工作期間,就可以拿到相對應的特休假日數,各自獨立判斷,並不會產生向小明主管所說的,一年特休假內含半年的特休假情形。如事業單位誤會上開規定,進而有少給勞工特休假的情形,恐怕會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進而有遭到行政裁罰的風險,不可不慎。

文/華育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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