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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勞基法第40條所謂補假休息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後多久內提供?


一、雇主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已停止勞工假期,讓勞工出勤工作,應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辦理,同條第1項並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謂「補假休息」究竟應於何時給勞工補假呢?

二、相關法令:

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三、解說:

(一)勞基法第40條之特殊加班規定運用於「假日」,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參勞動部109年2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090號函),所以當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讓勞工在「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出勤時,就必須依照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並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二)至於事後到底何時該給勞工補假休息?主管機關早期見解原本是認為,考量勞工不得已停止假期必須出勤,為使勞工調節身心、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導致過勞,所謂「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就立刻補假休息,例外是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亦無不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24日(78)台勞動2字第25237號函)。

(三)但例外讓勞雇雙方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又恐怕拖延過久,於是勞動部109年12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1037號函,補充表示:「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各該補假至遲仍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也就是要求雇主原則上必須工作結束後立刻給勞工補假休息,例外是勞雇協商工作結束後7日內的適當日期補假休息。

(四)最新消息則是,勞動部113年7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423號函又補充表示:「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四、結論

依勞動部113年7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423號函的最新見解,只有當雇主取得工會同意,或與工會締結團體協約載明者,勞基法第40條第1項所謂「補假休息」才可以最晚拖到工作結束後30日內給予,否則都還是必須遵守勞動部109年12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1037號函,最晚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提供補假休息。

文/李柏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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