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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什麼!?原來我都搞錯了(加班篇2)


一、案例:

小明在之前想要自主加班遭到主管拒絕後,現在每次遇有加班必要時,都會事先向主管申請加班,又或者是先加班後再跟主管補申請,不過對於加班後加班費的計算,其實小明都不太清楚。某月,小明收到薪資單後,因小明當月剛好有週六出勤,以及平日加班之情況,小明不確定怎麼計算出薪資單上的數字,於是便向人資詢問,人資才跟小明娓娓道來…。

二、問題:

依照勞基法規定,加班費在計算上,會因為勞工所加班的時間、是平日加班抑或是休息日加班而有所不同,雇主如有不慎計算錯誤或少給付勞工加班費的話,將可能受到主管機關裁處;反之,勞工對於申請加班後如何得出加班費數額不明瞭時,也可能會因此減損自身利益卻不自知,所以本文簡要說明平日、休息日加班的內容與計算(其他種類的加班計算,礙於篇幅,將另文說明)。

三、解說:

(一)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第1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第2項)」

(二)由上開條文可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的話,依照勞工延長工時是在平日或休息日,區分為「平日加班」跟「休息日加班」。前者顧名思義,就是在平日正常工時之後又繼續工作,因此所產生的延長工時;後者則是因休息日本來勞工就不用給付勞務,但卻因為雇主要求並取得勞工同意後出勤上班,因此產生的延長工時。

(三)因此如果是平日加班的加班費,在勞工正常工時後的前2小時,雇主每小時要給付勞工平均每小時工資的1又3分之1加班費、後2小時雇主每小時要給付勞工平均每小時工資的1又3分之2的加班費。例如表定上午9點至下午6點為約定正常工時(午休1小時不計薪),若在下午6至8點時加班,勞工月薪36,000元,平均每小時工資數額為150元(即36,000元/30日/8小時),則加班費就是402元(即150x1又3分之1x2小時)。

(四)如果是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因休息日本來就不用出勤,所以當勞工一有出勤,就算是加班,則當日出勤前2小時要再給以平均每小時工資的1又3分之1、第3小時至第8小時要再給以平均每小時工資的1又3分之2。接續以上開例子,如休息日出勤3小時,則當日加班費數額就是652.5元(即150x1又3分之1x2小時+150x1又3分之2x1小時)。

(五)則有疑問的是,若平日加班不慎超過4小時以上,應如何計算加班費呢?以及休息日出勤如果超過8小時以上的部分,雇主又該如何計算加班費呢?前者依照主管機關的見解,超過4小時部分不得低於加給平均每小時工資額的3分之2(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二字第014175號函);後者則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在勞工休息日當日本來就必須工資照給,故當雇主要求勞工休息日工作超過8小時以上部分,則須再加給原本的工資數額,因此就要另給平均每小時工資的2又3分之2。

四、結論:

依照上開說明,就平日、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大致上可以整理成下表:


文/華育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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