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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公司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可以向負責人求償嗎?

一、 結論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令,且負責人構成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情形,負責人可能也要與公司一併對勞工負賠償責任。

二、 說明

公司有遵守勞動法令的義務,而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令,造成勞工損失,勞工原則上可以向公司求償,故一般的民事案件,勞工也大多是以公司本身為被告。但是,除了向公司求償以外,勞工是不是還可以向「負責人」一併求償呢?

要回答上述問題,首先必須視企業組織本身的類型:如果是獨資的商號,也就是由單一自然人出資成立的商業組織,則該自然人和商號是綁在一起負法律責任,就此而言,如果該獨資商號違反勞動法令,也就等同於負責人違反勞動法令,於此種情形,勞工告獨資商號也就是等同於告負責人。

另一方面,如果企業組織是公司的話,因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和負責人是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公司如果違反勞動法令,法律效果不一定會直接擴及負責人。此種情形,勞工就只能向公司求償,而沒有辦法向負責人一併求償。

不過,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另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依此條規定,負責人如果執行公司業務對勞工造成損害,應與公司對勞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此種情形,勞工除了向公司求償,就可以一併向負責人求償。

而實務上公司違反哪些勞動法令,會被法院認為構成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上開規定,導致負責人也要一併賠償呢?實務上,如果公司是因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的相關法令,導致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法院多認為負責人構成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情形(因為負責人本來就有遵法防免災害發生之義務),故必須與公司連帶賠償勞工(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另一方面,如果單純是公司欠薪的情形,法院則有認為:因為薪資的給付義務人為公司,此種情形就只是公司單純的債務不履行(也就是沒有遵照契約的內容給付),勞工單純向公司請求給付即可,此時即傾向不會讓負責人一併負責(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文/李佑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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