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除了可以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外,如符合勞保局職業傷病相關之領取資格,亦可向勞保局請領職業傷病相關給付。實務上經常遇到的情況是,如果職災勞工先向雇主請求補償了,之後再針對同一職業傷病向勞保局請領職災給付,此時,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將勞保局核發的職業傷病給付返還、交付給雇主嗎?
二、解說:
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因此,雇主故得就勞保局核給之職業傷病給付主張抵充,且依目前主管機關、以及多數法院實務見解,縱員工拒絕、或尚未向勞保局請領職災給付,導致雇主無法抵充,然由於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本即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應負之義務,雇主尚不得因勞工不請領勞保,而拒絕給付職災補償。
至於勞工如先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後、再向勞保局請領職災給付,此時雇主有什麼權利主張,依主管機關函釋,其認為雇主可以在支付職災補償「前」,就與職災勞工約定,如之後請領到勞保給付,要把雇主可以用以抵充的部分返還給雇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勞動三字第0980067497號函參照),一旦有此約定,待勞保局核付後,雇主就可以依該約定要求勞工將勞保局核發的金額返還、交付給雇主,以達到雇主主張抵充的效果。
然如果雇主支付補償之前,並未跟勞工事先做此約定呢?就此,曾有法院見解認為,雇主如果在勞保給付後向勞工主張抵充,此時勞工就雇主可以抵充之勞保給付,一旦雇主行使抵充,勞工就此部分在法律上即無受領的原因、構成不當得利,因此雇主可依民法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勞工返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此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稱災保法)之第90條第1項規定,職災勞工在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災補償者,在勞保局發放勞工保險給付後,雇主可以請求勞工返還可抵充之金額。換言之,在災保法施行後,針對勞工受雙重給付之情形,雇主得直接依災保法前揭規定請求返還可抵充之部分。
三、結論:
綜上說明,建議雇主支付職災補償時,應與勞工簽署協議書,約明勞工同意將雇主可抵充的部分,於一定期限內返還、交付給雇主,以明確雙方之權益,並杜爭議。且需留意,如雇主擬從薪資中扣除該抵充之金額,尚需於扣除時另行取得勞工之明確同意(此部分亦建議應簽署書面同意書),倘未取得勞工同意而逕自薪資中扣除,將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6條等規定而遭裁罰之風險,謹一併提醒雇主留意。
文/王嘉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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