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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懲處或解雇犯錯勞工,一定要經過人評會嗎?


一、結論:

人評會是否為必要的程序,必須視公司內部規定來判斷,難以一概而論。

二、說明:

勞工如果工作上犯錯,雇主可以懲處,甚至可能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發動解雇。於此種情形,雇主是可以直接發動懲處或解雇?或是一定要召開人評會才能發動呢?

實際上,對於雇主懲處或解雇勞工的程序究竟為何?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法律上,並沒有所謂「必須召開人評會」的程序要求。但是,如果雇主在內部的人事規章中,有規定「懲處、解雇前都必須要召開人評會」,此時,雇主即是在法律規定之外,再另外自行設下「人評會」的程序要件,則在發動懲戒或是解雇之前,就宜遵照該規定召開人評會,否則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程序違法,導致整個解雇無效。

不過,也不是公司規章有規定「人評會」的所有情形,就一定要召開人評會。進一步來說,法院還會看該人評會的效力究竟如何以為判斷。舉例來說,如果依據公司內部規定,人評會不是一定要召開,而可由主管視情形選擇召開,那麼人評會就不是必經的程序,不召開也不一定違法(例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訴字第30號);又例如:公司規定人評會的決議並無最終決定權,最終懲處或解雇與否,仍需要經更上層的總經理或董事長核決,而人評會只是匯集意見(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於上面這些情形,因為人評會不是必要的程序,因此即便未召開人評會,也不一定會讓整個懲處或解雇無效。

因此,懲處或解雇犯錯勞工,一定要經過人評會嗎?必須視公司內部規定來判斷,難以一概而論。話說回來,人評會固然不是法律要求的程序,但是如果公司在發動懲處或解雇前,選擇先召開人評會取得初步共識,如此藉由集思廣益,可以更加確立懲戒或解雇的正當性,將來發生法律爭議時,也能更站得住腳。

文/李佑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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